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磊股份”)于 2015年5月29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一致行动人)、股东金敏燕女士(以下简称“转让方”、“甲方”)书面通知获悉,其与陈海昌先生(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乙方”)已签订了《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及标的
1、转让方:金敏燕
2、受让方:陈海昌
3、标的股份:本次拟转让股份共计11,561,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上述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个人股。
(二)转让价款的确定及支付
1、股份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6元,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184,978,560.00元。
2、付款安排
当转让方将标的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起二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三)股份的交割
转让协议生效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双方应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的信息披露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且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标的股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四)协议的生效
转让协议自转让方、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协议的变更、补充和终止
转让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转移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转让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标的股份未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过户且受让方提出终止要求的情形下可以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本协议约定和法律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协议双方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金敏燕
性别:女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08******
住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
2、受让方:陈海昌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330225197109******
住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和情况
转让方金敏燕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5.27%宏磊股份(共计11,561,160股)转让给陈海昌先生。
本次协议转让如完成,协议双方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1、金敏燕女士不再持有宏磊股份的股份;
2、陈海昌先生持有宏磊股份11,561,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7%。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转让方金敏燕与戚建萍、戚建华、戚建生、金磊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金敏燕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宏磊股份11,561,160股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戚建萍、戚建华、戚建生、金磊、金敏燕五人仍为一致行动人。
3、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的持股承诺。
五、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公司尚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规定的情形,也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