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从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获悉,宁夏蓝丰于近日收到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宁夏蓝丰诉瑞安市万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化工”)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获瑞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宁夏蓝丰;法定代表人:梁华中;住所:中卫市工业园区A5号。
被告:万宝化工;法定代表人:吴小元;住所:瑞安市锦湖街道白莲村。
(二)诉讼原因
万宝化工因购买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共和宁夏蓝丰签订七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额为4,246,200元,总金额按实际折百量计算,每份合同均约定货到三十日内付清货款。宁夏蓝丰据此共向万宝化工交付货值4,371,800元的3.3二氯联苯胺盐酸盐,万宝化工先后共支付宁夏蓝丰货款3,351,700元,每份合同的价款万宝化工均未按约定期限如数支付,现尚欠宁夏蓝丰1,020,100元。
(三)诉讼请求
1、要求万宝化工立即支付宁夏蓝丰货款1,020,100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62元,合计1,125,162元。
2、本案受理费全部由万宝化工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瑞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民事起诉状》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