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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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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38 证券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6
债券代码:122253 债券简称:12一拖02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发行的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1日开始支付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一拖02、122253

 3、发行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发行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9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为4.5%。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如本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5月3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5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6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5 月29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2015年6月1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一拖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剡水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联 系 人:宋姣姣

 联系电话: 0379-64961814

 传 真: 0379-64961471

 邮政编码:471004

 (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王亚升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邮政编码:20004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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