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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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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59 股票简称:*ST华锦 公告编号:2015-033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四十次董事会于2015年5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2015年5月22日在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董事应为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共计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春建先生主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与会关联董事李春建先生、杜秉光先生、于小虎先生、于国宏先生、许晓军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相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决定于2015年6月9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附件一: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对方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742,398,0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41%,系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股权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本次出售和收购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强化和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王萍、高闯、康锦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四十次董事会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会前已认真审议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

 2、本次交易对方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交易事项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本次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最终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国资委的核准。

 5、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2015 年度亏损,为后续资本运作和产业发展赢得时间,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独立董事:王萍、高闯、康锦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ST华锦 公告编号:2015-034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

 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拟收购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化肥”)。

 2、华锦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化肥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公司第五届四十次董事会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与会的关联董事李春建先生、杜秉光先生、于小虎先生、于国宏先生、许晓军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4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了上述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不参与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投票。

 二、关联方情况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的石化子集团,也是兵器集团最大的民品工业企业。华锦集团总部位于辽宁省盘锦市,下属企业分布在辽宁省盘锦市、辽宁省葫芦岛市、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内蒙古锡盟东乌旗。拥有华锦股份、北沥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科莱恩华锦催化剂(盘锦)有限公司、辽宁北化公司、辽宁锦禾农资公司、广州北化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天泽供水公司5家参股企业,形成了石油化工、化学肥料、道路沥青和润滑油基础油三大主营业务板块。截至到2014年末,华锦集团总资产350亿元,在职员工1.2万人。

 华锦集团原为辽宁省属企业,其前身是辽河化肥厂,该厂是我国最早引进的13套大化肥装置之一,年产合成氨30万吨、尿素48万吨,1972年1月筹建,1976年10月投产。1997年1月,以辽河化肥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发起成立辽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上市(代码000059,股票名称为“辽通化工”,2014年3月,更名为“华锦股份”),收购了锦西化肥。同年收购盘锦乙烯,公司开始进入石化领域。1997年底,组建辽宁华锦集团。2006年1月,建成新疆化肥,形成了辽宁盘锦、葫芦岛、新疆库车三大化肥生产基地。

 2006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与辽宁省政府签署了重组华锦的协议,华锦集团成为兵器集团的成员单位。重组以来,按照兵器集团打造海外石油资源—炼油—乙烯—特种化工产业链的战略部署,启动了45万吨/年乙烯扩产、500万吨/年油化工程,以及配套的油品储运、供汽锅炉、污水处理等“十一五”重点项目,项目于2007年4月启动,2010年3月建成投产,新增5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聚合物产品的生产能力。2010年7月,兵器集团以完善石化产业链为主线,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发展质量为重点,整合辽宁华锦集团和盘锦北沥公司的资源,组建成立北方华锦集团。

 当前,华锦集团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保增长、抓改革、转方式、调结构,开启了第三次创业的新征程。通过第三次创业,努力把华锦集团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产品结构优化、体制机制先进、管理简单高效、盈利能力较高,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好企业,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兵器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

 3、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56.55亿元,净资产为83.4亿元,营业收入为441.73亿元,净利润为-14.8亿元(经审计)。

 4、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三、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标的公司权属和对外担保情况

 新疆化肥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的新疆化肥系公司合法持有并有权处臵的资产,权属清晰。

 新疆化肥不存在质押、担保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其资金以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3、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华锦集团作为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购买方,将在拟出售资产交割日后继受新疆化肥的全部债权、债务。本公司已就上述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债务人,并就上述债务转移事项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

 4、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14010011号审计报告,新疆化肥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6、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标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为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涉及的评估范围为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0996号《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30,146.23万元,评估价值为227,564.97万元,减值额为2,581.26万元,减值率为1.12%;总负债账面价值为188,598.96万元,评估价值为184,942.66万元,减值3,656.30万元,减值率为1.94%;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1,547.27万元,评估价值为42,622.31万元,增值额为1,075.04万元,增值率为2.59 %。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6)历史交易情况

 公司于2004年9月13日召开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新疆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华锦股份以19,031万元收购控股股东华锦集团所属的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按经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交易资产于2004年7月31日(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净值确定。(龙源智博评报字<2004>第1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其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企业、转让标的及转让方式

 1、标的企业

 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2400万元人民币。

 2、转让标的

 华锦股份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该100%股权即为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该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0996号《评估报告》。】

 3、转让方式

 根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同意此次转让的方式为协议转让,且该协议转让事宜需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华锦股份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华锦集团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华锦股份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三)华锦集团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且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不违反华锦集团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3、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转让标的价格为人民币426,223,100元(大写:肆亿贰仟陆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元整,简称“转让价款”)。

 2、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华锦集团应向华锦股份支付不低于30%股权转让价款(首笔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五)转让标的交割

 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华锦股份负责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锦集团协助提供办理登记所需相关文件材料。

 (六)转让所涉税费承担

 在本合同项下股权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另一方有其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八)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如果华锦股份不能按约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或者华锦集团不能按约及时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则守约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标的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合同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在履行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审批程序和华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转让事宜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与华锦集团在尿素产业方面形成同业竞争。华锦集团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将存在同业竞争的尿素业务相关资产全部出售或转让给与华锦集团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彻底解决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在前述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消除之前,若发生本公司与华锦集团在尿素业务原材料及设备采购、生产技术开发、销售等方面存在同一机会的情形,华锦集团优先提供给本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本公司的条件。华锦集团保证在此期间开展尿素业务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除本次交易所形成的同业竞争情况之外,华锦集团保证不支持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果华锦集团获得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华锦集团立即通知本公司优先提供给本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本公司的条件。

 华锦集团在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做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义务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执行该承诺所述各项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形成其他同业竞争。

 华锦集团承接本公司与新疆化肥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

 八、交易目的和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锦集团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兵器集团仍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本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将减少,但净利润亏损额将降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将增加,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年初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华锦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销售”、“采购”类关联交易合计预估金额为650万元。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1、本次交易对方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742,398,0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41%,系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股权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本次出售和收购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强化和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会前已认真审议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

 2、本次交易对方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交易事项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本次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最终以评估值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国资委的核准。

 5、本次交易有利于减少公司2015 年度亏损,为后续资本运作和产业发展赢得时间,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十一、备查文件

 1、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拟出售资产审计报告

 5、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ST华锦 公告编号:2015-035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9日(星期二)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8日(星期一)15:00至2015年6月9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6月3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议案一: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公司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华锦股份: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出售新疆化肥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其他自然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席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应持深圳证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持深圳证券账户卡、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3)股东可以到公司现场登记,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相关证件、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现场会议登记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6月8日(上午8:00-11:00时,下午14:00-17:00时)。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须在2015年6月8日16: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投票代码:360059

 3、投票简称:华锦投票

 4、在投票当日,“华锦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本次审议一项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6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如股东同时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号,股东使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时,则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股份均已投出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维良

 联系电话:0427-5855742 5856743

 传真:0427-5855742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五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议题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号码: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日期及期限:

 授权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指示:

 ■

 注:1、持股数系以股东的名义登记并拟授权股东的代理人代理之股份数,若未填上数目,则被视为代表全部以股东的名义登记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份。

 2、本授权委托书如为法人股东的,必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股东大会有临时提案,被委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以投票方式(赞成、反对、弃权)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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