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总公司”)与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港集团”)关于“盐田河排洪系统及配套工程结算纠纷一案”出现新进展。2015年5月20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据(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号裁定,从市政总公司银行账户划扣工程款利息33,389,637.41元。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案背景及公司以前年度的信息披露情况
1、盐田港集团诉市政总公司退还多付工程款一案
市政总公司与盐田港集团因盐田河排洪系统及配套工程结算纠纷一案,盐田港集团于2000年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市政总公司。
200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市政总公司返还工程款36,269,835.94元及利息。经调解,广州海事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做出(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4号裁定,裁定上述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13年1月,广东海事法院根据盐田港集团申请恢复了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市政总公司向盐田港集团返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在2000年-2012年期间历年的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已披露本案情况。
2、市政总公司诉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退还多付工程款一案
自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生效后,市政总公司即展开对工程合作方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一建”)的起诉。2009年10月,市政总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潮阳一建退还多付的工程款36,269,835.94元及利息,支付管理费3,603,252.95元。2012年4月9日,市政总公司与潮阳一建签署《和解协议书》。公司于2012年4月收到本案的诉讼本金36,269,835.94元。双方履行《和解协议书》后,公司转回已计提的诉讼损失本金,并相应增加了2012年度利润总额,详见公司2012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3、盐田港集团与市政总公司签署《暂缓执行协议书》
2013年2月27日,盐田港集团与市政总公司签署《暂缓执行协议书》,市政总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前向盐田港集团付清执行款本金人民币36,269,835.94元。《暂缓执行协议书》明确约定,在暂缓执行期间,双方同意就《民事判决书》项下利息减免事宜进一步协商,详见公司2013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5月20日,广州海事法院依据(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号裁定,从市政总公司银行账户划扣工程款利息33,389,637.41元。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账面已计提应支付给盐田港集团的利息24,865,814.15元。本次划扣可能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为8,523,823.26元。
2、本着维护公司利益、相互尊重、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公司将就本案涉及利息等事宜,与盐田港集团作进一步沟通和协商。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事项的权利。
四、备查文件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案如有变化或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