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15:00至2015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75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75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案进行表决,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朱杭先生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宣读2014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1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