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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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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5-35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1)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

 (2)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20,000 万元,为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10,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前, 公司为上述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余额为0。

 ●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无逾期担保。

 ● 本次担保对象及金额在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情况

 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弘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因项目开发资金需要,2015年5月22日山东中弘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简称“北京银行平谷支行”)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简称“北京银行济南分行”)签署《人民币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向上述2家银行总共借款20,000万元(其中:北京银行平谷支行作为“牵头行”承贷10,000万元,北京银行济南分行作为“参加行”承贷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笔担保在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为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回购提供担保情况

 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新奇世界”)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安吉弘骊”)系浙江新奇世界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奇世界持有对安吉弘骊的应收账款11,000万元。因项目开发资金需要,2015年5月22日浙江新奇世界将上述应收账款以1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若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承诺12个月后将该应收账款以转让价格溢价10%予以回购。本次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本公司为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回购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此笔担保在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4月24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解放东路95号院内东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度假区的开发,景区基础设施开发、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以自有资产投资及管理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间接持有山东中弘100%股权

 经营情况: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山东中弘资产总额1,822,361,375.81元,净资产1,653,854,774.40元,净利润-16,137,608.22。

 2、被担保人二: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安吉县教科文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影视文化投资,旅游景区建设、经营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持有浙江新奇世界100%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浙江新奇世界资产总额94,266,161.94元,净资产47,673,861.94元,净利润-1,326,138.06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情况

 1、本公司为山东中弘借款进行担保的保证合同

 担保方式:独立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20,000万元

 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2、本公司为浙江新奇世界应收账款回购进行担保的保证合同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10,000万元

 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回购义务完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债权回购款本金、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应收账款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证金利息或担保手续费、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山东中弘与浙江新奇世界借款资金到账后能够增加流动资金,加快推进济南中弘广场项目和浙江安吉项目的开发建设。

 2、董事会认为:山东中弘和浙江新奇世界都是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经营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825,8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61,471.39万元的147.08%。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证券代码:000979  公告编号:2015- 36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137号)。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证券代码:000979  公告编号:2015-3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在此确认,中弘股份已经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地披露了房地产业务用地情况,中弘股份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用地并查处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如中弘股份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查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2日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证券代码:000979  公告编号:2015-38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公司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2005年6月15日,因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弘股份前身,以下简称“科苑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科苑集团进行立案调查。2010年4月底,科苑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5号),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结果,针对科苑集团2000—2004年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虚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和重大担保等有关违法事实对科苑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科苑集团部分高管以警告处分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详见201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0—25号公告)。

 2010年5月31日,公司缴纳上述罚款50万元。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5号)所记载的内容是对科苑集团及其时任高管作出的,与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公司已于2010年5月31日缴纳了上述罚款。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公司将以此为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内(2010年至今)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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