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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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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70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23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光大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费)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光大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混合A基金编码:001283,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混合C基金编码:001284)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在长量基金官方网站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如有变化请以长量基金公告为准)。

(2)其他代销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

2、自2015年5月26日起,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00%
50万≤M<100万0.80%
M≥100万按笔收取,100元/笔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297,029.70元

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元

认购份额=(297,029.70+30)/1.00=297,059.7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297,059.70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300,000元

认购费用=300,000-300,000=0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0=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可得到300,030份C类基金份额。

(四)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只对个人投资者开放)以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同)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 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签名复印件;

●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名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及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则为单位负责人,以下同)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单位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如是保险产品、企业年金或券商理财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还须提供其相应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加盖资产管理机构公章。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名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如经办人非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 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账 号:4430 6633 3018 1500 3147 9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其他销售银行、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一、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9167

联系人:苗佳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 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15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 址:www.htamc.com.cn

2、 代销机构

(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 址:http://www.erichfund.com/

(2)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 话:010-59378835

传 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网 址:www.chinaclear.c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 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 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李妍明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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