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28日证监许可【2014】 77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市场风险,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由于自身的投资策略与具体投资对象,还包括特殊投资品种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日/天:公历日
35、月:公历月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凯越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6% |
|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等;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安平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中共党员;1985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下属公司总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处长、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1997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大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乐波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师等;现任上海特能市场推广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陶长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1964年参加工作,曾任惠阳市电机厂车间主任、惠州汽车发动机厂人事政工股长、深圳市工商局科长、处长、分局局长、研究所所长、深圳市审计局副局长等;现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独立董事。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现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迎凯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际经贸关系硕士,高级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万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办财务处特派员等;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兼任北京市新广厦建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公司财务负责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等;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凌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拟任督察长)。
刘辉先生:经济学硕士、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园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近10年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现任职公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季雷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兵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下转A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