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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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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15-L03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5年4月29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联模先生

 (七)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7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37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0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57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286%。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78,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3286%。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章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见2015年4月29日刊登在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议案4、6、7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与会股东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57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57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57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7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57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7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

 (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0,576,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8%;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章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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