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2日下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单位和10名自然人涉及污染环境案作出刑事判决[(2014)杭余刑初字第619号]。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4年6月6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具体情况已于2014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014年7月17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具体情况已于2014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014年7月19日,余杭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一天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具体情况已于2014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015年1月19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被告提起追加起诉。(具体内容在2015年1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015年2月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针对余杭区检察院追加起诉内容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一天的法庭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具体内容在2015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刑事判决书的内容
余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三百万元(罚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原建德化工二厂厂长胡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建德化工二厂科长马某犯污染环境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其他2单位和8名自然人,均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单位判处罚金,自然人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如上述判决生效,公司需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14年末计提因承担刑罚而预计了或有负债5172万元,本次判决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利润1128万元。
本判决为一审结果,建德化工二厂将授权委托代理律师处理此案的后续事宜,公司及下属工厂将集中精力做好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工作,此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公司上下将从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创导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更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江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