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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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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15-044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0,188,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22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0,052,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04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香港东南国际联合有限公司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138,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2623%;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广州五羊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138,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2623%;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138,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2623%;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138,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2623%;反对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3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丁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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