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上午 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下午 15:00 至2015年5月14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桐梓坡西路339号)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峥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1名,代表股份1231435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7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122459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4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名,代表股份68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9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30名,代表股份3052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58%。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赵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2、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3、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1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6、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7、关于选举徐向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赵超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