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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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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15-042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上午 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下午 15:00 至2015年5月14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湖南省长沙市桐梓坡西路339号)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峥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1名,代表股份1231435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7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122459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48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名,代表股份68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9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30名,代表股份3052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58%。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廖青云律师、赵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2、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3、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19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19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6、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7、关于选举徐向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22945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5%;反对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弃权9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9%,反对 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33%;弃权9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赵超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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