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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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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上海新梅 公告编号:临2015-024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年5月6日

 受理时间:2015年5月14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王斌忠

 被告二: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

 被告四: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

 被告五: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六: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八: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自2013年7月18日起,被告一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被告二至被告八的证券账户及其他案外自然人账户(以下称“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原告公开发行的股票。《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认定,被告一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营业部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0条之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原告认为,各被告出借证券账户给被告一王斌忠供其交易原告股票的行为属于禁止交易行为。被告一王斌忠借用其它被告持有的自然人账户交易原告股票的行为亦属于禁止交易行为。

 (二) 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被告买入原告股票的交易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和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如果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王斌忠将不具备本公司的股东身份。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司将暂不接受以王斌忠及其控制账户法人名义提出的任何提案,也不认可其表决权。

 四、备查文件

 (一)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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