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对于与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借款合同纠纷,我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提起了抗诉,最高检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高检控民受(2014)16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我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收到最高检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高检民监(2014)69号通知书。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处于最高检阅卷审查办理阶段。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昆山宏图2012年年初因与本公司存在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河北省高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文号为(2012)冀民二初字第4号。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最高院于2月4 日受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4月28日做出了二审判决,文号为(2013)民二终字第9号。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我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于2013年11月29日做出民事裁定书,文号为(2013)民申字第1930号,裁定结果为驳回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公司已向最高检提起了抗诉,截止目前,已被最高检受理。
(请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2014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4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公司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
三、判决情况
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处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办理阶段。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该案件仍处于最高检阅卷审查办理阶段,公司尚未对该事项进行谈判,公司在此前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中提到的“债务重组工作”及“债务谈判”所涉及的债务均指已决事项形成的债务,未包含该事项所产生的债务。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