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议案(四)、议案(八)和议案(九)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5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5月11日15:00至2015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新立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925,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12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会议。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496,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44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9,5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78%。
(四)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1名(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名,参加网络投票的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48,6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006%。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25,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48,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4,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066%;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3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4,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066%;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34%。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0,1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5%;反对0股;弃权505,5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5%。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2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3%;反对0股;弃权504,46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周涛、薛玉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