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至2015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67,770,68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9.8614%,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8,570,688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58.684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199,995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177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770,68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2.2741%。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801,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8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4.5084%;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3%。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7,456,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8%;反对股份3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1%;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7,456,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8.2314%;反对股份3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664%;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2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459,050,46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9,050,46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0.9292%。
(2)选举杨一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459,049,06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9,049,06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0.921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893%;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98%。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466,969,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7%;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3%;弃权股份486,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16,96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916%;反对股份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1.7709%;弃权股份486,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37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