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2015年5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248,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238,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精工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审议通过了《2014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5、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2,578股,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2,578股,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
8、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2,578股,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2,578股,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经营层201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212,238,092股同意,反对4,500股,弃权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李克天、郝世明、黄滨进行了2014年度述职,《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详见2015年4月2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杨霞律师、毛子熙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