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77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股票已在风险警示板交易26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将在4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并暂停上市(预计最后一个交易日为5月14日)。现特将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并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应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本公司A股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如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或者在此期间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发行股份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因此公司在该事项影响消除前不会筹划发行股份事宜。公司除已于2015年3月20日披露的《公司增资控股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事项外,目前尚无任何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的计划、方案、工作时间表等。

 三、公司股票恢复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目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可能被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须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7条要求的条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等,具体要求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比照上述恢复上市条件,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与公司能否恢复上市无直接关系。

 四、其他提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78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权益变动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公司尚未能确定本次权益变动是否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5月8日,珠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庄春虹女士通知:2015年5月8日,庄春虹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9,043,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截至2015年5月8日收盘,庄春虹女士目前尚持有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

 本次权益变动前,庄春虹女士持有本公司14,043,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尚未能确定本次权益变动是否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尚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确认相关情况,并将尽快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减持后,庄春虹女士不排除在未来十二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

 庄春虹女士已累计减持公司14,978,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公司将督促庄春虹女士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披露。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079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第一大股东

 减持相关事宜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关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减持相关事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0432号)。现将该监管工作函进行全文公告:

 庄春虹女士:

 2015年4月24日,你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取得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ST博元)1997.80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4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5月6日,你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减持593.43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5月8日,本所注意到,你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继续减持904.37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4.75%。两次减持合计1497.8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每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股份达到5%,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前述期间及公告后2日内均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你未在减持股份数量达到5%时停止减持并对外公告,违反了前述规定。就此问题,本所已于5月8日对你采取了盘中暂停账户继续卖出*ST博元股票的监管措施,并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现就你前述减持事项要求如下:

 1、请你就前述减持事项提交专项说明,解释违规减持的原因并对外披露。

 2、请你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3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