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5-031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15年5月8日14:30时在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岐山北工业片区02-0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秀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57,003,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0人,所持(代理)股份155,430,2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1,572,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26%。
中小股东的出席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3,098,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25,9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1,572,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2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2,169股,反对11,000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30%。
该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5、《201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6、《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聘任2015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9、《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议案》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朱少芬女士当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10、《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156,997,269股,反对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62%。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5-032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因邓禅玉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职务,监事会决定提名朱少芬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该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朱少芬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