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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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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3 证券简称:科泰电源 公告编号:2015-028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 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5 年5月8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松峰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2人,代表股份106,509,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105,730,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79,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4%。

 2、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公司董事5人、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人、公司见证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汤捷律师。

 三、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2,14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44%;反对1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弃权4,26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9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85%;反对1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1%;弃权4,260,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74%。

 2、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2,12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03%;反对1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弃权4,285,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70,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9%;反对1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1%;弃权4,285,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070%。

 3、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1,97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99%;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弃权4,41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12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2%;反对1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5%;弃权4,41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43%。

 4、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1,904,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58%;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弃权4,555,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5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2%;弃权4,555,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50%。

 5、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同意102,04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55%;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5%;弃权4,184,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19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8%;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13%;弃权4,184,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08%。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1,87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16%;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弃权4,58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1%;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2%;弃权4,580,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7%。

 7、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关联交易及2015年度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79,14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54%;反对430,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2%;弃权4,206,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2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3%;反对430,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6%;弃权4,206,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971%。

 该项议案新疆荣旭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8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96%;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2%;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13,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4%;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申请人民币1.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8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96%;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2%;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13,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4%;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8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96%;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2%;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13,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4%;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申请人民币五千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01,8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96%;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2%;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13,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反对4,578,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4%;弃权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科泰能源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1,86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96%;反对4,16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9%;弃权484,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

 同意13,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反对4,16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38%;弃权484,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琳、汤捷;

 3、结论性意见: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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