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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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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5-5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2015年5月8日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夏长涛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名,代表股份231,688,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554,7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二〇一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2. 审议通过《二○一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3.审议通过《二○一四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4.审议通过《二○一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5. 审议通过《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74,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74,900股,弃权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6. 审议通过《二○一五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56,196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3.38%。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二○一五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8.审议通过《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二〇一五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10.审议通过《关于与全资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11.审议通过《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13,939股,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投票情况:同意 1,056,196 股, 反对63,900股,弃权11,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周书梅、张杨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4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7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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