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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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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汉麻产业   公告编号:2015-035
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大道西段88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国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5,13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4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5,09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23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9,474,901.65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947,490.1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1,309,538.35元,减去2013度分红派息10,112,445.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8,724,504.83元。

 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60,781,856股为基数,2014年度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911,727.8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64,812,776.99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已于2015年3月28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阅读,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2015年3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3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096,8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454,576股、张国君先生4,581,148股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支付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的审计费用为30万元,包括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费用。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3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土地非住宅用房土地及厂房收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2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0%。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5,1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2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代表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陈农、肖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麻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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