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6日下午14:10。
(2)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珠海情侣南路278号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总裁黄志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204,038,116股,占公司总股本25.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203,946,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同意203,96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3,96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3、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03,96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3,96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789,540,9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股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共计股利人民币11,843,113.7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90,195,186.14元留存下一年。
同意203,96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反对7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通过多方考察和比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所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勤勉尽责,经研究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审计机构,提供财务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聘期一年。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有关制度、准则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经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协商,拟支付其2015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该费用已包含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审计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当年新增(减)被审计单位不另计费,且均应按约定出具各单位的独立审计报告。
同意203,96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该议案属于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事项。中小投资者同意39,569股,占出席会议(除第一大股东以外)的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658%;反对73,300股,占出席会议(除第一大股东以外)的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4.203%;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除第一大股东以外)的所有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39 %。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203,96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
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属于需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乔守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