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5-049
债券代码:112092 债券简称:12海药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海药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2012年6月12日公告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92,简称)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2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60个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5.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海药债”。投资者参与回售“12海药债”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5月4日、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6月15日。

 现将公司关于“12海药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海药债”基本情况及本次利率调整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海药债(112092)

 3、发行总额:5亿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0%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起息日:2012年6月14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17年6月1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6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发行人将持有的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99.14%的股权向本期债券持有人设定质押担保。

 12、利率上调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回售条款: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4、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6、登记、托管、委托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7、本次利率调整情况:在“12海药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60个BP,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5.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2015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4日)固定不变。

 二、“12海药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海药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5月4日、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海药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款到账日:2015年6月1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2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2海药债”派发利息为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8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2海药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海药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6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1、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悉承

 3、联系人:张晖

 4、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66号

 5、电话:0898-68653568

 6、传真:0898-68656780

 7、邮政编码:570311

 (二)主承销商: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3、联系人:李青蔚、许铮、舒晗

 4、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5、电话:020-87555888

 6、传真:020-87557978

 7、邮政编码:510075

 (三)托管人:

 1、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3、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4、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附件: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