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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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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15-035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项、第8项议案为《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5月4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2、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厦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韦清文先生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3日—2015年5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3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人员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名,共代表股份181,832,9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8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共代表股份147,170,7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01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名,共代表股份34,662,2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815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3 名,共代表的股份58,775,901股,占公司总股的18.4515%;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名,共代表股份24,113,6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7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名,共代表股份34,662,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815%。

 2、公司未出差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81,556,482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0股;弃权 276,50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147,170,75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 34,385,730 股,反对0股,弃权 276,50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81,470,83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147,170,75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 34,300,079 股,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81,470,83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147,170,75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 34,300,079 股,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81,470,83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147,170,75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 34,300,079 股,反对0股,弃权 362,151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15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截止2015年4月10日公司总股本318,542,2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9,112,533.32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81,470,83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259,7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9%;弃权 102,40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147,170,75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 34,300,079 股,反对259,751股,弃权102,4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413,75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81,470,83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 147,170,75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 34,300,079股,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81,470,83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47,170,752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34,300,079 股,反对0股,弃权 362,151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批准了修改后《公司章程》。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58,176,75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599,151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4 %;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同意24,113,671 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34,063,079股,反对599,151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76,75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25,596.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关联方深圳市容州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卢涛律师、黄春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广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盟律股字(2015)第001号

 致: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卢涛律师、黄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并已证实相关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向本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必须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意见,不对公司其它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已于2015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予以公告。召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等。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5日下午14:00开始在公司位于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厦5楼的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韦清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程。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3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5年5月4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4名,共代表公司股份147,170,7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0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2015年4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5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662,2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81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15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6、《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收购广西容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听取《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审议的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

 经核查,上述第8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卢 涛)

 承办律师: (黄 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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