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9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9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70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51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6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777,679,9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股派发3.90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3,295,164.5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留待分配,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70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1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9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6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7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联系电话:0451-5519598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