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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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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315 公司简称:福鞍股份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穆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静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附注1:(1)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福鞍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李士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福鞍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附注2:(1)福鞍控股承诺:①福鞍控股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福鞍股份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福鞍控股增持股份的计划。②福鞍控股增持公司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 福鞍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 福鞍控股单一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不少于其最近一次从福鞍股份获得现金分红的20%;c. 单一年度福鞍控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福鞍股份获得现金分红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福鞍控股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福鞍股份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拥有的福鞍股份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或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2)李士俊承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回购股票的措施实施完毕,公司股价仍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情形出现5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并对外公告。

 附注3:福鞍控股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福鞍控股将同意或督促福鞍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或由其按照上述回购价格购买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回购价格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

 附注4:福鞍控股和李士俊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附注5:福鞍控股、李士俊、万洪波就公司上市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如下: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所持有的福鞍股份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附注6:福鞍控股、李士俊、万洪波承诺: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者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福鞍股份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支持除福鞍股份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从事与福鞍股份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介入任何与福鞍股份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5-001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2015年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承诺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经向控股股东辽宁福鞍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吕世平先生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如适用)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注意,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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