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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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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夏令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玮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封睿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变动说明:

 (1)货币资金增加主要是:本期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主要是:本期食糖期货业务市场价格较年初上涨所致。

 (3)预付款项减少主要是:本期中粮糖业公司采购现货交付转销预付货款所致。

 (4)在建工程增加主要是:本期曹妃甸项目建设增加所致。

 (5)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主要是:本期Tully公司可抵扣亏损较年初减少所致。

 (6)应付票据增加主要是:本期公司使用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7)预收款项减少主要是:本期公司支付材料款、香港公司货款和崇左工程款本期进行结算所致。

 (8)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主要是:本期期货糖业务期末持仓合约部分价格上涨所致。

 (9)其他综合收益减少主要是:本期期货糖业务期末持仓合约部分价格上涨所致。

 (10)未分配利润减少主要是:主要系本报告期利润变动。

 2、损益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变动说明:

 (1)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主要是:本期缴纳增值税减少导致附加税减少。

 (2)财务费用增加主要是:本期贷款增加导致利息增加。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主要是:本期期货糖市场价格上涨导致浮动亏损增加。

 (4)投资收益减少主要是:本期期货糖市场价格上涨导致浮动亏损增加。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主要是:本期期货糖价格上涨导致平仓损失及浮动亏损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变动说明:

 (1)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主要是:本期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较上期增加所致。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是:本期收到退回的期货保证金较上期增加所致。

 (3)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主要是:本期下属分子公司缴纳增值税较上期增加。

 (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是:本期支付商品交易所期货保证金较上期增加所致。

 (5)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是:本期理财业务收回投资成本较上期减少所致。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是:本期曹妃甸项目建设支付增加所致。

 (7)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主要是:本期理财业务支付的资金较上期减少所致。

 (8)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是:本期短期借款同比增加所致。

 (9)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是:本期归还借款同比增加所致。

 (10)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是:本期偿还借款利息同比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编号:临时2015-021号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减持中粮屯河股份的通知》,中粮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了公司部分A股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减持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2、减持时间: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8日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数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30,000,000股公司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

 5、权益变动情况:中粮集团原持有公司股份1,128,531,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截至 2015 年 4 月28日,中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098,53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4%。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编号:临2015-022号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10号《关于核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3年4月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6,271,92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70,999,996.2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304,868.1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31,695,128.11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3年5月20日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黑龙江路支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正常使用,其他7个募集资金专户,因为相关项目已经完成,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转到自有账户,办理了专户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黑龙江路支行、广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截止目前,仅有河北唐山曹妃甸精炼糖项目尚在实施阶段,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北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河北唐山曹妃甸精炼糖项目)剩余资金47826.66万元转入至中粮(唐山)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唐山”)账户,并由公司、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北支行和中粮唐山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中粮唐山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

 中粮唐山在开户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中粮唐山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中粮唐山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召龙、黄新炎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证券、中粮唐山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司代码:600737 公司简称:中粮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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