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5-061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1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0.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红利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83,020,9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8,302,099.20元。

 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由于2014年置入资产经营业绩未达业绩承诺,按公司与中恒汇志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恒汇志须补偿的股份数量为11,768,364股,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披露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置入资产2014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扣除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股份后中恒汇志应分配现金红利(含税)

 =(中恒汇志持股数—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股份数)*每股现金红利(含税)

 =(527,977,838—11,768,364)*0.1

 =51,620,947.40元

 扣除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股份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含税)

 =(公司总股本—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股份数)*每股现金红利(含税)

 =(1,283,020,992-11,768,364)*0.1

 =127,125,262.80元

 即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125,262.80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0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1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旭辉世纪广场9号楼

 2、咨询电话:021-60730327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