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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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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5-019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等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8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7日-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4月 2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4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年4月28 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蔡伦路33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陈风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5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80,292,3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9,513,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78,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7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特邀嘉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采用逐项表决和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王书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0,973,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848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情况为:同意票1,476,040 股,占该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3%。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赵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6,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82%;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情况为:同意票459,110股,占该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7 %。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安寿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956,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8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情况为:同意票 459,110 股,占该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7 %。

 表决结果:当选。

 1.04选举王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948,8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7%;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情况为:同意票451,250 股,占该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8%。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宋毓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出席本次会议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885,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9%;反对0股;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 %。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情况为:同意票388,010股,占该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2%;反对票0股;弃权票406,712股,占该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

 表决结果:当选。

 五、会议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陈敏辉律师、彭志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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