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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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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5—01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7,853.40258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签发的《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768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北京

 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变频”、“申请人”)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成

 被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日文

 二、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1、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1 年3月,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出让所持有的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40%的股权,申请人在挂牌期间,受让取得上述股权,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申请人以6,000万元的价款受让被申请人持有的目标公司40%的股权,并于2011年8月办理完毕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

 目前因目标公司销售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下降且已连续两年亏损,无法实现合同之合作目的,申请人提出下述仲裁请求。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将申请人持有的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0%的股权回售给被申请人;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上述40%股份的回售款共计7,853.402583万元以及延迟付款的利息;

 (3)请求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请求裁决本案的律师代理费用(暂以已支付的60万元为准,代理费的全部金额以裁决回售款的数额为依据进行调整)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768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2、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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