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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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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终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告》。现就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7.99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4年10月30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于2014年11月26日取得《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2月2日取得《反馈意见通知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反馈意见回复。

 在本次申请审核期间,公司主营业务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且销售回款超越预期,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8.98亿,资产负债率低、流动性好。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生物产业园规划用地尚在落实中,导致公司原计划利用自有资金实施产业园建设的进度放缓。公司现有货币资金可以满足当前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中国证监会将此问题作为重点问题在《反馈意见通知书》和《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中提出来,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公司融资的必要性及资金的用途。鉴于此,公司根据审核进度,及时将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以现场会议、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报给了各位董事,征求他们的意见。公司董事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表达了口头意见,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公司资金充裕,公司应审慎对待,秉承谨慎性原则与保荐机构协商评估,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有效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必要时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待公司拟建设的生物产业园土地落实到位,项目融资的条件具备后,再择机启动再融资工作。

 2015年4月20日,公司依照上述意见,与保荐机构协商一致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1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并于2015年4月27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公告申请,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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