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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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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证券代码:000973   公告编号:2015-39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4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与会人员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丙娣女士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详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黄丙娣女士、吴跃明先生、周旭先生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朱义坤先生、于李胜先生、廖正品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公司董事黄丙娣女士、吴跃明先生、周旭先生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批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2.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及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公司董事黄丙娣女士、吴跃明先生、周旭先生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全部议案尚需提交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得到满足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证券代码:000973 公告编号:2015-4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五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

 2、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工具,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967.00万股,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本激励计划拟首批授予90%,剩余10%的股票期权(即96.7万股)作为预留份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和增发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将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当年的年度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4、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和总裁助理、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首批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95人。

 5、本计划下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24个月内不得行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3批行权。具体安排如下:

 (1)自授予日起,满两周年(24个月)后,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3%。激励对象个人行权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行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本次获授总量的33%。该批股票期权可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行权,逾期作废;

 (2)自授予日起,满三周年(36个月)后,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3%。激励对象个人行权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行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本次获授总量的33%。该批股票期权可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行权,逾期作废。

 (3)自授予日起,满四周年(48个月)后,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4%。激励对象个人生效数量还需根据其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但实际行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本次获授总量的34%。该批股票期权可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行权,逾期作废。

 6、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满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

 7、本计划下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6元,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算术平均收盘价。

 8、授权日的前一个年度,公司达到以下业绩目标方可授予首批股票期权:

 (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且不低于本公司此项指标前三年度的平均值、同行业可比同期指标50分位值中孰高者。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本公司此项指标前三年度的平均值、同行业可比同期指标50分位值中孰高者。

 (3)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90%。

 9、公司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时,本计划下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N为股票期权授权年)

 ■

 10、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将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当年的年度内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确认方式、授予条件和授予程序、等待期条件及禁售期条件、行权条件及程序等均与本草案中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规定一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条件等均与本激励计划中首批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及条件一致。若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当年的年度内无新增预留激励对象,此预留期权将作废。

 11、在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12、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广东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释 义

 ■

 一、设置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一)首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确定。本计划首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加本计划;

 3、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不得参加本计划,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的除外;

 4、在本计划项下首批股票期权授予日之前,激励对象如发生职务变更、离职、退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力等情形的,董事会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是否纳入本计划;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首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目前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和总裁助理、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部董事)。

 本计划涉及的首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95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7人;

 2、总工程师、总裁助理2人;

 3、中层管理人员59人;

 4、其他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人员127人。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可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自本草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新进入公司的并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

 2、在本计划审议批准时尚不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而此后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

 3、原有激励对象出现职务变更的情况时,部分预留权益可用于对原有激励对象的追加授予;

 4、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将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当年的年度内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确认方式、授予条件和授予程序、等待期条件及禁售期条件、行权条件及程序等均与本草案中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规定一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条件等均与本激励计划中首批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及条件一致。若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当年的年度内无新增预留激励对象,此预留期权将作废。

 三、授出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967 万份(即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占公司股本总额9.67亿股的1%,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本激励计划拟首批授予90%,剩余10%的股票期权(即96.7万股)作为预留份额。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首批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1、参与股权激励的全体人员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4、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将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当年的年度内授予。

 四、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禁售期

 (一)首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本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自授权日起计算。

 (二)首批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1、在本激励计划报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批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首批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授权日到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本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24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以行权。

 (四)首批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自授权日起两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五)首批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期

 等待期满24个月起为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期,在可行权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

 ■

 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同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六)首批股票期权的禁售期

 1、在本计划最后一个行权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应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确定是否行权。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根据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是指本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

 2、激励对象可以对已获得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禁售期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将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时的当年度内完成授予,其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禁售期等参考首批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规定执行。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拟根据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公平市场价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公司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9.46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4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本公司平均收盘价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前1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孰高原则确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权与行权条件

 (一)首批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股票期权。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司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其他情形。

 3、授权日的前一个年度,公司达到以下业绩目标:

 (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且不低于本公司此项指标前三年度的平均值、同行业可比同期指标50分位值中孰高者。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本公司此项指标前三年度的平均值、同行业可比同期指标50分位值中孰高者。

 (3)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90%。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上述业绩目标从本计划经本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批准的当年度开始计算,若在本计划经本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批准的当年度业绩指标(即2015年的业绩指标)未能满足上述业绩目标,则授权条件的业绩目标不变,顺延到下一年度继续执行,依次类推。

 (4)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首批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才能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行权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行权的其他情形。

 3、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在每一个行权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本公司的考核指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N为股票期权授权年):

 ■

 (2)上述考核目标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75分位值。

 (3)在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制订《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原则、考核组织职责权限、考核对象、考核方法与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管理等内容。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公司、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设定的行权条件或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未满足100%行权条件的,当年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作废处理。

 激励对象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最高不超过本期激励授予时其薪酬总水平的40%(按3年基准计算)。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水平超出上述水平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作废处理,予以注销,并将超额的行权收益上交公司。如果授予股票期权之后,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行权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本条款也可进行相应修改。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及行权条件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将在首批股票期权授予当年的年度内完成授予,其授权条件及行权条件参考首批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标准执行。

 (四)业绩对标公司的选择

 为了确保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绩效指标的市场可比性,根据相关规定,选取8家行业属性及主营产品类似的、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授权及行权的业绩对标公司,对标公司名单如下:

 ■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及行权程序

 (一)首批股票期权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深交所披露,报送广东省国资委批准。

 4、在获得广东省国资委批准,且公司满足授权条件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首批股票期权的授权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权日期等相关具体授权事项。

 2、董事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授权日期、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相关具体授权事项。

 3、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3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首批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5、公司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授权日期、股票期权授权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三)首批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

 2、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3、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统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就该次未满足行权条件所对应的股票期权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注销。

 6、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程序

 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行权程序参考首批股票期权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能实施:

 1、广东省国资委审核通过本激励计划;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5-41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应出席的5名监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其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公司制定《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确保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象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全部议案尚需提交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得到满足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5-42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发布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4日起开始停牌。

 201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发布于201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9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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