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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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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009 公司简称:北特科技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 靳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徐鸿飞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高建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

 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

 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持股5%以上的股东靳坤、谢云臣关于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靳坤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为主要从事汽车转向器零部件与减震器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的企业,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并不涉及汽车转向器零部件与减震器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即承诺人、承诺人的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如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督促并确保承诺人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本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与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该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承诺人近亲属及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本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3持股5%以上的股东靳坤、谢云臣承诺关于转让股份等承诺:

 (1)在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4公司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人不利用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该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3.5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靳坤承诺

 (1)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公司名称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靳 坤

 日期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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