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家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尹复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尹复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本期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年初增加了19331.95%,主要是报告期内购买了理财产品所致;
2、本期应收利息比年初增加了63.35%,主要是计提了第一季度存款利息;
3、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了62.08%,主要是报告期内临时向银行借款所致;
4、应付票据较年初下降了64.11%,主要是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5、应交税费较年初下降了48.65%,主要是报告期内缴纳了未付税款;
6、营业成本同比增加了34.11%,主要是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增加、制造费用及人工成本上升所致;
7、财务费用同比增加了46.05%,主要是银行借款增加,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增加了597.43%,主要是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计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投资收益同比增加了10696120.42%,主要是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产生的收益所致;
10、营业利润同比下降了60.4%,主要是报告期内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1、营业外收入同比上涨了1536.64%,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12、利润总额同比降低了36.37%,主要是由于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所致;
13、所得税费用同比下降了31.79%,主要是营业利润下降所致;
14、净利润同比下降了361.08%,主要是报告期营业利润下降所致;
1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同比增加了243.86%,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的现金流大于上年同期,而支付的现金流小于上年同期所致;
16、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同比同期增加了112.93%,主要是报告期向银行借款增加导致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增加所致;
17、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同比增加了111.89%,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大于流出量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015年3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2014年末公司总股本334,9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6,699,840.00元,利润分配后,公司合并剩余未分配利润525,260,730.53元转入下一年度。2014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5年3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兴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30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3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5年4月28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整在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其中现场到会董事6人,董事栾新祥先生、汪平先生、独立董事黄俊立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家兴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该议案进行了专项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为充分整合产能资源、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益水平,同意注销全资子公司银川高新区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和南阳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
上述两个子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及人员由公司承继;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高新青龙和南阳青龙的清算、注销登记手续以及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处置、安排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3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4月28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充分整合产能资源、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益水平,决定注销全资子公司银川高新区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青龙”)和南阳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青龙”)。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银川高新区青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登记时间:2001年12月26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6400011200400
3、注册地址: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园F-14号
4、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方吉良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钢筋混凝土管道及其他新型管道、管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8、财务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2559.31 万元,负债为77.81 万元,净资产为12481.50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43.57万元,净利润为-84.38万元。
(二)南阳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登记时间:2013年2月25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11324000014575
3、注册地址: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工业园区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李浩
6、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及管件、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及管件、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生产、销售。
8、财务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1954.63万元,负债为1908.49万元,净资产为46.14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988.09万元,净利润为-832.31万元。
二、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原因说明
1、高新青龙设立于2001年12月,其生产场地位于宁夏青铜峡市公司本部厂区内,与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青铜峡市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的距离较近、业务重复、设备老化严重且运营成本较高。为充分整合产能资源、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益,现决定予以注销。
2、为执行河南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的管道供应任务,公司于2013年2月投资设立了南阳青龙(详见2012年12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71)及《关于在河南省南阳市、安阳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管道生产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74)。由于所处地区的管道供应任务结束,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现决定予以注销。
三、注销全资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益;
2、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将使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相应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合并报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其他
1、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的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
3、上述两个子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及人员由公司承继;
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高新青龙和南阳青龙的清算、注销登记手续以及相关资产和人员的处置、安排等相关事宜;
5、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五、备查文件
1、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33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4月28日(星期二)14时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家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名(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141,808股(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1,739,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804%(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136,8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78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4、《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6、《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7、《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8、《关于2015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9、《关于201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
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张文君先生、苑德军先生、黄俊立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五、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李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