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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15年4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授予60名激励对象221,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85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3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以现场进行的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捷顺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60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编号:2015-02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预留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捷顺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5年4月27日为授予日向60位激励对象授予221,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本次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4年8月2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人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67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捷顺科技股本总额294,481,291股的2.30%。其中首次授予65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预留22.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3.26%。预留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于2015年4月27日将《激励计划》中22.1万预留股份向60名激励对象授出。

 三、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及调整

 1、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系限制性股票;

 2、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已获批准。

 四、公司本次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不需要重新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董事会决定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中的22.1万限制性股票向60名激励对象授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对象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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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授予日

 本次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4月27日。

 4、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85元。

 5、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6、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c) 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

 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d)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e)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于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经测算,预计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84.63万元,则2015年-201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按年进行分摊,将影响今后几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核实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预留股份授予对象为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人才,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

 2、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60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股份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股份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预留股份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18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捷顺科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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