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同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慕文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清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诉讼事项:1998年8月4日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旅业") 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海建工程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7月16日一投集团向交行承诺履行保证责任。后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下达(2004)龙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麒麟旅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40万元、利息67.12万元);海建工程和一投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下达的(2005)龙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截至本报告公告日,该事项尚无进展。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同双
日期 2015-04-27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2015-020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13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同双先生主持,应到8人,实到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天津博瑞易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天津博瑞易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易筑”)博瑞易筑目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万元,本公司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工程”)准备以现金方式对博瑞易筑增资人民币4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博瑞易筑注册资本将达到40,750万元,海建工程仍然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海建工程增资博瑞易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此次增资主要为了满足博瑞易筑的后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布局和发展。
该项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2015-021号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议案》。
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拟以现金人民币2,500万元收购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剩余30%股权。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同双先生、董桂国先生、吴恕先生、慕文瑾女士、蒙永涛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收购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剩余30%股权收购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有利于增强公司酒店经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本次股权收购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的,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拟购买股权过户手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和规避风险,以实现预期的效益。
该项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2015-022号公告。
三、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为便于拓展本公司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工程)的工程代建类业务市场规模,本着友好共赢的合作理念,本公司授权海建工程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民生”)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海建工程与西安民生2015年在500万元协议额度内的合同不再提交公司审批。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同双先生、董桂国先生、吴恕先生、慕文瑾女士、蒙永涛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代建协议签订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授权子公司海建工程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海建工程拟与关联方西安民生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主要为了提升海建工程在代建市场的占有率,保障海建工程代建业务持续稳定,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其定价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主业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授权海建工程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
该项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2015-023号公告。
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21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天津博瑞易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增资
(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天津博瑞易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二)本次增资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增资情况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孙公司情况
天津博瑞易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易筑”)注册资本为750万元,其中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工程”)所占权益比例为100%。博瑞易筑注册地为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36室。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图文制作。(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按规定执行。)
三、增资的主要内容
海建工程对博瑞易筑增资人民币4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博瑞易筑注册资本将达到40,750万元,海建工程仍然持有其100%的股权。
四、增资孙公司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将满足博瑞易筑后续发展需要,提升其竞争力,从而带动公司整体发展。
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认为本次增资风险可控,有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22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2014年12月12日,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以现金6,253万元收购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区”)持有的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投资”)70%股权,目前,该股权收购已完成资金支付及股权过户手续。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后续发展需要,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拟再以现金收购新城区持有的迎宾投资剩余30%股权。
迎宾投资截至2014年11月30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为8,933.07万元,30%的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为2,679.92万元,经交易协商一致确认迎宾投资3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50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收购新城区持有的迎宾投资30%股权。经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超评估”)评估,迎宾投资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评估值为人民币8,933.07万元,30%的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为2,679.92万元,经交易协商一致确认迎宾投资3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500万元。
本次交易对方新城区与公司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更,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因而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以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为新城区,其与公司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全称: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海口市蓝天路168号
注册资本:36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农业项目开发,财产租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五金交电、建筑机械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旅游项目开发及管理。(凡需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2012—2014年,新城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管理、农业项目开发管理等业务。
2012—2014年,新城区营业收入分别为 14.87亿元、7.27亿元、16.0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37亿元、4.14亿元、3.43亿元。
(3)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新城区及其关联方与本公司存在购买商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交易及其产生的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除此之外,新城区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4)最近一年的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亿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迎宾投资基本情况:
全称: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口市海秀路8号望海商城第6层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2011年04月13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投资,房屋拆迁管理,市政、城市道路、桥梁、管道、给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的咨询。
主要股东: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迎宾投资30%股权。
2、权属情况说明
迎宾投资旗下土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
3、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亚超评估经采用成本法评估,迎宾投资总资产账面价值12,327.87万元,评估值12,707.07万元,评估增值379.20万元,增值率3.08%;总负债账面值3,774.00万元,评估值3,774.00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8,553.87万元,评估值8,933.07万元,评估增值379.20万元,增值率4.43%。迎宾投资全部股东权益的价值为8,933.07万元。
4、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审计,迎宾投资截至2014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12,327.87万元,负债总额3,774.00万元,净资产8,553.87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34.03万元。2013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035.73万元,负债总额?58.06万元,净资产9,977.67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82万元。
5、迎宾投资历史沿革情况
2011年04月20日止,海口海航旧城改造有限公司股东首次出资2500万元,其中新城区出资2250万元,持股比例为90%,占总注册资本22.5%;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地产”)出资25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占总注册资本2.5%。
2012年06月03日止,海口海航旧城改造有限公司第二期出资7500万元,其中新城区出资6750万元,持股比例为90%,占总注册资本67.5%;海航地产出资75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占总注册资本7.5%。
截至2012年06月03日,海口海航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认缴完毕。
2013年12月27日,海口海航旧城改造有限公司经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苑玉宝变更为谭玉平。
2014年1月10日,新城区与海航地产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航地产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迎宾投资10%股权转让给新城区。新城区持有海口海航迎宾投资100%股权。
2014年09月25日,新城区对迎宾投资减资9000万元,减资完后迎宾投资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至1,000万元。
(二)交易价格确定原则
经亚超评估的迎宾投资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评估值为人民币8,933.07万元,30%的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为2,679.92万元。经交易协商一致确认迎宾投资3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500万元。
亚超评估采用成本法对迎宾投资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亚超评报字[2014]第A116号)。迎宾投资总资产账面价值12,327.87万元,评估值12,707.07万元,评估增值379.20万元,增值率3.08%;总负债账面值3,774.00万元,评估值3,774.00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8,553.87万元,评估值8,933.07万元,评估增值379.20万元,增值率4.43%。迎宾投资全部股东权益的价值为8,933.07万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甲方:海口新城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根据亚超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亚超评报字[2014]第A116号),迎宾投资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值评估值为人民币8,933.07万元,经双方交易协商一致确认迎宾投资3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500万元。
3、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1)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
(2)在乙方支付首期股权款之日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股权过户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股权交易尾款500万元。至此,全部股权交易款支付完毕。同时,甲方向乙方移交迎宾投资的经营管理权,包括移交印章、工商注册证照、酒店营业证照、房产土地证件、工程设备资料、实物财产、财务资料、合同协议、人员名册、人员变更等。
4、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乙方母公司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5、期间损益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3)自基准日至协议签署日的相关期间,迎宾投资的净利润暂不分红。在转让生效日后,该转让股权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利润、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乙方所有。
(4)协议生效后迎宾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乙方自行委派,并接收迎宾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甲方应予以配合。
6、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可向违约方索取赔偿。
(2)如甲方未能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迎宾投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乙方享有协议单方解除权。当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甲方须如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首期价款,并按照乙方已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未能在迎宾投资股权过户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次股权交易尾款,每延迟一日,按照当前阶段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乙方仍应按照当前阶段延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收齐甲方应退还的价款及违约金(如有)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迎宾投资股权的返还过户手续。
(二) 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
本协议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向交易对手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届时公司收购股权的交付或过户条件已基本具备。且协议约定公司在迎宾投资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向新城区支付剩余500万元股权尾款。同时本公司自协议生效日起至交易完成日期间行使经营管理迎宾投资30%的股权,在收购完成前可以尽早深入了解迎宾投资的经营管理情况。上述协议安排均保护了本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截止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尚未向交易对手支付款项,符合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迎宾投资拟在公司控股子公司迎宾馆所在经营场所相邻的基础上建设迎宾馆二期项目。该项目是集商务、餐饮、会议为一体的接待型酒店,该项目将对子公司迎宾馆的经营业绩的提升产生良好的作用,规模效应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百货零售业、酒店业,本次收购迎宾投资股权能进一步增强公司酒店经营业务,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
六、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5年4月23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海口海航迎宾馆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李同双先生、董桂国先生、吴恕先生、慕文瑾女士、蒙永涛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收购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拟与新城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增强公司酒店经营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及长远战略发展需要。本次股权收购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的,收购价格是以迎宾投资截至2014年11月30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的,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回避表决;并按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拟购买股权过户手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和规避风险,以实现预期的效益。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迎宾投资收购协议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5-023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展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工程)的工程代建类业务市场规模,同时提升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工程基建项目管理效率,本着友好共赢的合作理念,海建工程拟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民生”)就工程项目管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经初步洽谈及预估,2015年度双方预计签订《委托代建服务合同》金额为500万元。本公司拟授权海建工程与西安民生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自本次董事会至公司下一年度董事会期间,海建工程与西安民生在框架协议额度内的具体代建项目合同不再进行单独审议。
因本公司和西安民生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西安民生及其下属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授权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同双先生、董桂国先生、吴恕先生、慕文瑾女士、蒙永涛先生已回避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4 年 1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西安民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目前,股票简称“西安民生”,股票编码为“000564”,注册资本 473,311,834 元,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 103 号。 西安民生属商品零售行业,主要从事百货、超市经营业务等。
截止2014年9月30日,其收入293,060.56万元,利润53,900.57万元,总资产739,120.68万元,总负债564,693.63万元。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协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及其子公司工程项目提供管理服务。根据双方代建合作业务计划,预计双方2015年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金额500万元。
乙方代建工作范围: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工作从甲方完成施工图设计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定案结束。
3、合作机制
对于本框架协议所约定的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同意具体落实到具体项目后,签署正式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具体结算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
四、签订框架协议目的及影响
签订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合作共赢,一方面提升关联方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一方面提升海建工程在工程管理方面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促进海建工程代建业务持续稳定,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双方具体合同签订后,海建工程将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管理进度及会计准则逐步确认收入及利润,合同约定金额并非一定形成当年收入及利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海建工程拟与关联方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海建工程拟与关联方签订《委托代建合作框架协议》其定价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