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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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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对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东龙路1号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15:00至2015年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34,307,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34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34,307,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344%;本次会议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礼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其用于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线路板75万平方米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线路板75万平方米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补充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34,307,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1,9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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