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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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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15-011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法尔胜,股票代码:000890)自2015年4月20日(周一)上午9:30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15-01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2、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4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15:00至2015年4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蒋纬球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054,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30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81,291,9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4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5,762,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80,5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5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1,317,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5,762,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7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通过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上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议案7属于日常关联交易,所以在表决时,关联股东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五、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公司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 2014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做了汇报。述职报告全文见2015年3月 17 日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2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刊载的《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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