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6日至4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4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勇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5,301,1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9.14%,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690,9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9.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610,1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419%。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192,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3.3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新意、侯其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2、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3、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4、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5、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4,051,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5%;反对1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4,051,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5%;反对1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4,051,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5%;反对1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1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4,051,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5%;反对1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1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4,051,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5%;反对1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01 关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4,051,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5%;反对1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02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125,160,1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875%;反对141,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4,051,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5%;反对14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新意、侯其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