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15:00至2015年4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3月2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858,2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384%。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714,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5%。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44,988,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7%。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此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93,80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93,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9、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37,8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35,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67,9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35,6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36,764,427股,反对股数84,800股,弃权股数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894,515股,反对84,800股,弃权9,0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