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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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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2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号)文核准,福建火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3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80.8万元,扣除承销费4,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180.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汇入本公司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账号:595900101110901)内,另扣减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989.64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91.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0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5 年1月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上市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有部分设备需从国外进口,需要支付外币进行结算,公司申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立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美元账户(6936 33616),日元账户(6936 33954)],该等账户作为募集资金账户的外币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外币的付款业务使用,用于经公司相应的权利部门审批后的指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民生银行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就上述募集资金的外币账户进行监管。

 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峥、邵其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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