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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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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5-026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已公告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科伦药业”))于2014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47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就上述信息,本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5),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进行了披露。

 2015年1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1号),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进行了披露。

 根据科伦药业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刘革新、程志鹏、潘慧、刘思川、冯伟、熊鹰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拟对本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本公司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司在收到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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