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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常正卿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5】528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5年3月12日举行2015年第17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股东常正卿2009年4月14日向标的公司增资4300万元,当月18日标的公司以“往来款”方式将同等金额款项无偿借给常正卿,直至2014年5月收回。申请文件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的法律风险,以及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