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4月10日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周瑞坤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2014年5月4日,本公司正式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先生发出《知会函》 ,要求其如实向上市公司说明涉及上市公司的全部担保、诉讼等情况。根据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获知,周瑞坤因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已被周瑞坤于2014年4月15日诉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法院已经受理。
(诉讼详情见本公司2014年5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15号。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瑞坤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9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将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公司在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对该项诉讼计提1500万元预计负债。收到本判决书后,本公司按照审慎性会计核算原则对该诉讼增加计提预计负债1500万元。本公司对该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合计3000万元,导致2014年度净利润减少3000万元。
本判决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请参阅本公司2015年4月9日披露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重组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不服从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