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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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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将被允许
控股信托公司
刘夏村

 □本报记者 刘夏村

 

 近日,《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个境外机构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根据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业内人士认为,此番允许外资机构扩大在信托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与当前银监会监管思路一脉相承。在2014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引进外资来做大资本,而且股比还可以放大。

 在目前营业的68家信托公司中,共有13家具有外资股东背景。业内人士认为,扩大外资在信托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一是有利于信托公司增资,二是有利于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先进经验,拓展信托公司国际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银监会除了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还起草了《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信托公司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财产增值途径,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在民间资金和实体经济之间搭建起资金运用的桥梁,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监管架构改革,新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以加强信托机构监管,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引导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为确保信托监管工作特别是准入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单独制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权责、明晰流程,适应信托业监管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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