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田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4名,代表公司股份155,949,210股,占公司总股本757,104,768股的20.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42,193,3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代表公司股份13,755,8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2名,代表公司股份13,761,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
董事长纪晓文先生因出差在外不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田青先生代为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以83,204,879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9%,93,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66.63177%股权的托管权及回购权的议案》。
由于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持股72,650,931股)在本议案上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83,298,279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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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83,204,879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89%,93,4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股东吕晓义先生转让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18%股权的议案》。
由于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持股72,650,931股)在本议案上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83,298,279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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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姚以林、屈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