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秦淮区户部街15号兴业大厦20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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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金华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胜华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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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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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20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 1-20号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均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其中第2.01-2.10、2.21、6、10、13、14、16、17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亮、魏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