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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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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信国安

 股票代码:000839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国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5 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信国安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信国安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3、法定代表人:李建一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4、注册资本:14.4679亿元人民币

 5、企业注册号: 110000450014147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研究与开发;投资服务咨询;物业管理(限子公司经营);写字间出租(限子公司经营)。

 8、信息义务披露人公司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统筹考虑自身业务发展及资金需要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上市公司中信国安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中信国安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少所持中信国安股份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2006年8月因中信国安非公开发行事项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比例由49.20%下降至41.63%(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2009年10月因中信国安“国安GAC1”认股权证行权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比例由41.63%下降至41.42%(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据此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信国安股份比例为41.42%,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下降为36.44%。具体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月内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信国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月内继续减持在上市公司中信国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中信国安权益股份有315,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除以上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中信国安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中信国安证券部查阅: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本次减持通知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签章):中信国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一

 日期:2015年4月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

 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信国安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李建一

 日期: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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